概要
规范通过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和交换消费者及企业信用信息,信息主体的查阅与更正权以及违规行为。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定收集、交换和保护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规则(第2条);适用于信用信息公司、会员及持有信用信息的机构(第3条),由中央银行监管(第1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会员须与签约的信用信息公司共享信用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和更新负责;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方可获取其信用记录(第5条)。
- 信用信息保密,除依本法外不得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第6条)。
- 首次为消费者建立信用记录须经其书面同意;会员拒绝授信的,经请求须告知理由(第9条)。
- 消费者可随时付费获取记录副本,在记录建立后及授信被拒后可各获取一次免收费副本,可添加个人说明,并可凭文件要求更正错误(第9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法行为包括:无证经营、泄露保密信息、非法使用信息、迟延更新或不更正错误,以及提供有关消费者的虚假或伪造信息(第12条)。
- 处罚:不超过一百万里亚尔罚款(再犯加倍)、暂停许可或吊销许可(第13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错误未被更正或记录被非法调取的,消费者可向主管委员会投诉(第9条);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第14条)。
- 因违法行为受损者可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主管司法机关请求赔偿(第15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征信机构
- 信息主体权利
- 处罚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7 · 伊历1429/7/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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