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沙特保险以合作形式通过获许可的股份公司经营,规范其设立与监管、保险争议委员会及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沙特境内的保险由在沙特注册、以合作保险方式经营的保险公司提供(第1条);中央银行监管保险业,并制定保障受益人权益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则(修订后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设立保险或再保险公司须取得许可,变更资本须经中央银行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拥有保险经纪公司(修订后第3条)。
- 股东大会每年聘任两家审计机构(第10条);禁止泄露因执行本法而获得的信息(第1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公司违规的,中央银行可采取措施并作出处罚,处罚生效后可予公布以保护投保人(修订后第19条)。
- 未经许可经营保险或辅助服务的,处不超过两百万里亚尔罚款和不超过四年监禁,或择一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处不超过两百万里亚尔罚款,持续违法的每天另处不超过一万里亚尔,并可公布决定摘要(修订后第21条)。
- 常见问题:理赔被拒或迟延,以及对保单除外责任的争议。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主管委员会裁决保险公司与客户和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并受理在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对中央银行处罚提出的申诉(修订后第20条)。
- 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附文件提出理赔,并保留提交证明及日期。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保险形式
- 许可与监管
- 保险争议委员会
- 处罚
时间轴
- 修订:王室法令 M/10 · 伊历1420/5/1.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2 · 伊历1424/6/2
- 修订:王室法令 M/30 · 伊历1434/5/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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