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保护公平竞争,禁止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竞争行为,并要求经济集中在完成前向竞争总局申报。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旨在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打击影响合法竞争或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第2条)。
- 适用于沙特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竞争造成损害的行为(第3条),由竞争总局负责实施。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商品和服务价格依市场规则和自由竞争原则确定,经决定排除的除外(第4条)。
- 禁止企业之间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旨在或导致损害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或客户以及串通投标(第5条)。
- 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例如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或无正当理由在价格和条件上歧视客户(第6条)。
- 参与方销售额超过条例规定门槛的经济集中(合并或收购),须在完成前至少九十日通知竞争总局(第7条)。
- 经济集中须经总局书面批准,或自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无异议,方可完成(第11条)。
- 禁止阻挠执法人员、隐瞒或提供误导性信息或销毁文件(第1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反第5、6、7、11条:处不超过相关年销售总额10%的罚款,销售额无法估算的最高1,000万里亚尔,或不超过所获收益三倍的罚款(第19条)。
- 阻挠调查:处不超过年销售额5%或500万里亚尔的罚款(第19条)。
- 三年内再犯的可加倍罚款,并由违规者承担费用公布决定(第19条)。
- 违反本法或条例其他规定:处最高200万里亚尔罚款(第20条);董事会可责令违规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第21条)。
- 因违法行为受损者可向主管法院请求赔偿(第25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违法行为由总局董事会组建的委员会裁决(第18条),可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主管法院申诉(第18条)。
- 能改善市场表现或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可申请豁免部分禁止规定(第8条)。
- 签订分销、定价协议或收购交易前,应审查是否需要申报。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限制竞争行为
- 滥用支配地位
- 经济集中申报
- 罚款与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75 · 伊历1440/6/29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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