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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法

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付款、追索及诉讼时效,并将空头支票定为犯罪。

法律王室法令 37伊历1383/10/11 · 1964年2月25日合同与交易

概要

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付款、追索及诉讼时效,并将空头支票定为犯罪。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法定记载事项、背书转让、付款、对签名人的追索及诉讼时效,并将空头支票定为犯罪。
  • 适用于载有本法规定事项的所有商业票据,不论签名人身份如何。
  • 支票以及在国家电子平台登记的汇票和本票属于执行依据,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无需起诉(《执行法》第7条)。
  • 新的《商事交易法》生效后将取代本法,届时应核对其对应条款。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支票须载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委托、付款银行名称、付款地、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出票人签名(第91条);在沙特只能以银行为付款人(第93条)。
  • 支票见票即付,任何相反记载无效,因此远期支票在票面日期前提示的也应付款(第102条)。
  • 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任何免除其担保的条款无效(第97条);仅在支票遗失或持票人破产等有限情形下才接受出票人的止付(第105条)。
  • 汇票和本票有法定记载事项(第1、87条);金额记载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第5条);汇票中的利息条款无效(第6条)。
  • 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分顺序单独或共同向其追索(第58条)。
  • 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付款,注明“仅限入账”的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第111、113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恶意签发存款不足的支票、出票后撤回存款、止付、故意使支票无法兑付、明知无存款仍背书转让,或收款人明知而收受此类支票:处最高三年监禁及最高5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修订后第118条)。
  • 判决后三年内再犯:最高五年监禁及10万里亚尔罚款,或二者之一(修订后第118条);法院可判决公布被定罪人姓名(第121条)。
  • 银行恶意拒付有足额存款的有效支票:处最高10万里亚尔罚款并承担赔偿(修订后第119条)。
  • 签发无日期或日期不实的支票,或以非银行为付款人:处最高1万里亚尔罚款(修订后第120条)。
  • 常见问题是签发空白支票作为合同担保,日后被挪作他用;支票是支付工具而非担保工具,附带约定难以对抗。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在沙特签发并付款的支票须自票面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在境外签发的为三个月(第103条)。
  •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等的追索之诉,在提示期届满六个月后不予受理(第116条)。
  • 见票即付的汇票须自出票日起一年内提示(第39条);定期汇票须在到期日提示(第43条)。
  • 对承兑人的汇票诉讼自到期日起三年后不予受理;持票人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诉讼自拒绝证书或到期日起一年;背书人之间的诉讼六个月(第84条)。起诉、判决确认债务或另行书面承认债务的,时效中断(第85条)。
  • 持票人可追索票面金额及拒绝证书和通知费用(第60条);不可抗力可在一定条件下延长期限(第64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汇票与本票
  • 支票
  • 追索与时效
  • 支票犯罪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37 · 伊历1383/10/11
  2. 修订:王室法令 M/45 · 伊历1409/9/12.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官方来源上的完整修订及条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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