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以391条规范船舶及其登记、所有权和船舶权利、海员劳动、租船、海上货物与旅客运输、海上事故及海上保险。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适用于沙特船舶及停靠沙特港口或海域的外国船舶(第2条);船舶适用动产规则,但不适用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规定(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利害关系人可在船舶登记记录公布之日起九十天内对登记提出异议(第14条)。
- 扣船债权人须在扣押笔录送交船长后八天内提起债务及扣押有效性之诉,否则扣押视为无效(第79条);债务人可在通知后十五天内对扣押有效性判决提出上诉(第80条)。
- 海员在船上服务期间受伤或患病的,雇主须免费为其治疗(第130条),航程期间海员领取全额工资(第131条)。
-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承运人承担责任;交付期限届满后六十天仍未交付的,权利人可视为灭失(第21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在未在沙特登记的船舶上悬挂沙特国旗或涂改船舶资料的,处十万至一百万里亚尔罚款,并可没收船舶(第373条);安全和污染违法另有处罚(第374至377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时效:船舶买卖隐蔽瑕疵自知悉起一年(第34条);船舶所有人责任自行为起两年(第98条);海上劳动合同自关系终止起十二个月(第138条)。
- 海上货物运输自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两年,可因挂号信、提交索赔文件或指定专家而中断(第221条);旅客两年(第240条);碰撞自事故起两年(第258条);救助两年(第269条)。
- 海上保险两年(第325条);拖航和引航自作业结束起两年(第367、372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船舶登记与所有权
- 租船与海上运输
- 海上事故
- 海上保险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3 · 伊历1440/4/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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