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民间协会和基金会的设立与登记、会员大会、理事会及选举、资金与监督、解散以及对部委决定的申诉。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民间协会和基金会,旨在组织、发展和保护民间公益事业并促进国家发展(第2条);主管机关现为国家非营利部门发展中心(修订后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协会由至少十名沙特人连同章程申请设立;章程违反伊斯兰教法、公共秩序或道德的不予批准;主管机关须在申请材料齐全后六十天内答复(第8条)。
- 会员大会由创始人及入会满六个月的会员组成,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在前四个月内召开一次(第13条)。
- 理事会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经批准的年度财务报告(第20条),协会须保存档案、文件和会员名册(第21条)。
- 民间基金会设至少三人组成的董事会(第31条)。
- 公益协会可募捐,其他协会经批准可为特定项目募捐;与外国或国际机构签约须经批准,且不得偏离宗旨(第39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协会会员少于五人、偏离宗旨、严重违法、无力履行义务或挪用资金的,主管机关可在警告后以说明理由的决定暂停其活动、解散或合并(第23条)。
- 常见问题:未经许可募捐、财务报告迟交,以及会员大会不按期召开。
程序与重要期限
- 依本法作出的决定可在知悉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第40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设立与登记
- 会员大会与理事会
- 资金与监督
- 决定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8 · 伊历1437/2/19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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