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将洗钱定为犯罪,要求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履行尽职调查、保存记录并报告可疑交易,并规范查封、没收和国际合作。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并对金融机构及指定的非金融行业和职业规定预防义务,由主管法院审理此类犯罪(第47条)。
- 以法人名义或为法人利益实施犯罪的,法人承担责任,不影响自然人的责任(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洗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换、转移或进行交易以掩饰其来源;明知而取得、持有或使用;或掩饰其性质或所有权;包括未遂以及以帮助、教唆、建议或包庇等方式参与(第2条)。
- 金融机构和指定行业须根据风险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高风险时采取强化措施(第7条)。
- 记录和文件自交易或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检察院可要求延长(第12条)。
- 存在怀疑时须立即向金融情报总局报告,提供法律或会计服务者亦然(修订后第15条);禁止向客户透露报告情况,善意报告者不承担责任(修订后第1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洗钱罪处二至十年监禁、最高五百万里亚尔罚款或两者并处(第26条);有组织团伙、滥用职权、利用未成年人或慈善机构、有前科等加重情节的,处三至十五年监禁并处最高七百万罚款(第27条)。
- 被判监禁的沙特人禁止出境,期限与刑期相同;非沙特人服刑后驱逐出境,仅可入境朝觐或副朝(修订后第28条)。
- 法人处最高五千万里亚尔且不低于涉案金额两倍的罚款,并可禁止其经营、关闭办事处或予以清算(第31条)。
- 监管机关可对违反义务的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第25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出入境者须申报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不记名票据、黄金、贵金属和宝石;海关可在怀疑时扣留72小时,并对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处以罚款(第23条)。
- 可由被判刑人承担费用公布判决摘要(第32条)。
- 常见问题:用个人账户替他人过账、接收来源不明的汇款,以及忽视尽职调查记录。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洗钱罪
- 机构及指定职业的义务
- 可疑交易报告
- 处罚与没收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20 · 伊历1439/2/5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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