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禁止以任何形式贩运人口,如以胁迫、威胁、欺诈或利用困境进行强迫劳动或剥削,并规定处罚、加重情节及被害人保护。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禁止以任何形式贩卖人口,包括以胁迫、威胁、欺诈、绑架、滥用职权或影响力或利用被害人弱势等手段,用于性侵害、强迫劳动、乞讨、奴役、摘除器官和医学实验等目的(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被害人的同意对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均不产生效力(第5条)。
- 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应以被害人能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权利,必要时安排就医,需要时安置于康复或庇护中心并提供安全保护;外籍被害人可获准在程序进行期间留下或工作(第1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贩卖人口罪处不超过十五年监禁、不超过一百万里亚尔罚款或两者并处(第3条);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或针对妇女、特殊需要者或儿童的,从重处罚(第4条)。
- 以暴力、威胁或财物妨碍此类案件司法程序的(第6条),或明知而持有犯罪所得的(第9条),处不超过五年监禁、不超过二十万里亚尔罚款或两者并处。
- 知情不报的,处不超过两年监禁、不超过十万里亚尔罚款或两者并处(第7条);未遂按既遂处罚(第10条)。
- 以法人名义或为法人利益且经其知情实施犯罪的,法人处不超过一千万里亚尔罚款,并可解散或关闭(第13条);所用和所得的资金及工具可予没收(第11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犯罪人在实施前主动向主管机关报告,从而使犯罪被发现或罪犯被抓获的,免除处罚(第12条)。
- 常见形式:扣留劳动者或没收其护照并强迫其无偿劳动,以及利用儿童乞讨。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贩运形式
- 处罚
- 知情不报
- 被害人保护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40 · 伊历1430/7/21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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