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将骚扰定义为以任何方式(包括技术手段)针对他人身体或名誉、冒犯其羞耻心的带有性含义的言语、行为或手势,规定处罚和加重情节,并要求工作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旨在打击和预防骚扰犯罪、惩处犯罪人并保护被害人,维护个人隐私、尊严和人身自由(第2条)。
- 骚扰:一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现代技术手段)对他人作出带有性含义、触及其身体或名誉或伤害其羞耻心的言语、行为或示意(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被害人放弃追究或未提出投诉的,不影响主管机关为公共利益采取措施;任何知悉骚扰情况者均可报告(第3条)。
- 因工作知悉骚扰情况者须保密,除侦查、调查或审判需要外,不得披露被害人身份(第4条)。
- 政府和私营机构须在工作环境中制定预防骚扰措施,包括内部投诉机制、保密核实程序并向员工公布,并对违规员工给予纪律处分,且不影响被害人投诉的权利(第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处不超过两年监禁并处不超过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6条)。
- 累犯,或被害人为儿童或有特殊需要者、犯罪人对被害人有管理权、发生在工作、学习、收容或护理场所、双方为同性、被害人处于睡眠或昏迷状态、发生在危机灾难或事故期间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并处不超过三十万里亚尔罚款,或择一处罚(第6条)。
- 判决生效后,可由被判刑人承担费用公布判决摘要(修订后第6条)。
- 教唆、共谋和帮助者处相同刑罚,未遂的处不超过最高刑的一半,恶意举报或虚假声称受害的处以该罪相同刑罚(第7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被害人应保存信息、录音和证人姓名等证据,向警方或检察院报案,并利用单位内部投诉机制。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骚扰定义
- 处罚与加重情节
- 恶意举报
- 工作单位义务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96 · 伊历1439/9/16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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