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商号的预留、登记、保护、转让和注销,并规定违规、处罚和申诉,取代伊历1420年的商号法。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通过规范商号的预留和商业登记并保障其保护,增强商业环境的信任(第2条)。
- 取代伊历1420年的原《商号法》(第2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每个商人须采用商号并在商业登记册登记;登记前可临时预留商号(第3条)。
- 商号可取自商人本人姓名、显著名称或二者结合(第4条)。
- 他人不得使用已预留或已登记的商号,商号所有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第6条)。
- 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具有误导性或与已预留或已登记商号近似等法律列举的名称,不得预留或登记(第7条)。
- 商号须在营业场所门面以及所有文件、函件和印刷品上标示(第8条)。
- 商号可独立于营业单独处分(第10条);随营业一并转让的,除另有约定外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新旧所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违法使用商号,或未登记、未标示商号:处最高5万里亚尔罚款(第14条)。
- 违规审查委员会可对商人予以警告或责令采取防止再犯的措施,以替代或附加于罚款(第17条)。
- 常见问题:选择与竞争对手近似的名称,以及连同商号收购店铺而未核查相关债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登记官须在十日内对完备的预留或登记申请作出决定,条例规定的情形下可延长(第5条)。
- 对依本法作出的决定,可在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主管法院申诉(第18条)。
- 预留前应核实名称可用且不与注册商标冲突。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商号预留与登记
- 保护与转让
- 违规与罚款
- 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83 · 伊历1446/3/19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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