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允许非沙特人在满足条件时取得永久或定期优质居留,享有与家人同住、经商和置业等权益,并规定撤销情形。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外国人的优质居留及其权利和待遇,分为永久居留和定期居留(修订后第3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待遇包括:与家人同住、为亲属申请探亲签证、雇用家政工人,以及在麦加、麦地那和边境地区以外拥有房地产(第2条)。
- 还包括:在私营部门工作和更换雇主(仅限沙特人的职业除外)、自由出入境,以及依投资法从事商业活动(修订后第2条)。
- 申请人须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三十日内缴费并提供医疗保险,否则申请作废(修订后第6条)。
- 持有人须遵守现行法律;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及其家属适用居民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第7条和第10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以下情形取消居留:被判犯有可处六十日以上监禁或十万里亚尔以上罚款的犯罪、被决定驱逐出境、申请中有不实信息或违反义务(第9条)。
- 常见问题:误以为优质居留可在麦加和麦地那拥有房产,而这属于排除范围(第2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对已在境内的申请人,居留自获批之日起生效,并须终止原居留手续(第6条)。
- 公共利益需要时,委员会可终止居留(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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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规范内容
- 类型
- 权益
- 撤销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06 · 伊历1440/9/10
- 修订:王室法令 M/71 · 伊历1441/5/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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