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禁止在取得市政许可及主管机关许可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并规范许可的签发与续期以及对拒绝、撤销和市政罚款的申诉。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市政许可程序;未取得市政许可及相关主管政府机关的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活动(第2条)。
- 市政部负责签发、变更、续期、撤销和暂停市政许可(第3条);主管机关为其监管的活动制定条件并签发许可(第4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手续完备后,市政部须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市政许可;拒绝的须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第5条)。
- 许可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条件具备时须先发初步批准(第5条),主管机关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其初步批准(第12条)。
- 条例按活动性质确定许可期限,核实符合条件后可按相同期限续期(第9条)。
- 各市政厅及A类市政机构设协调办公室以便利跨部门手续(第10条),许可申请须先向监管该活动的机关提出(第11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市政部收取市政费用和罚款,主管机关依其法规收取各自的费用和罚款(第6条)。
- 常见问题:取得许可前即开业、许可过期未续,以及实际经营与许可活动不符。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市政机构内的委员会受理对拒发、暂停、不予续期或撤销许可的申诉、对市政罚款和处罚的申诉,以及因许可活动造成损害的投诉(第13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先许可后经营
- 许可签发与续期
- 申诉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59 · 伊历1435/9/2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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