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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示法

规范商品上的商业标示(如名称、产地、成分和重量),禁止不实或误导性标示,并规定处罚。

法律王室法令 M/15伊历1423/4/14 · 2002年6月25日公司与商业

概要

规范商品上的商业标示(如名称、产地、成分和重量),禁止不实或误导性标示,并规定处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商品说明,即与商品数量、重量、价格、生产或有效期、原产国、成分、制造商或所载专利、奖项有关的任何说明(修订后第1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商品说明须至少使用阿拉伯语,并在各方面真实,无论标注于产品、店铺、包装、发票还是广告(第2条)。
  • 只有实际获得者方可提及奖项、奖章或证书(第3条);进口商品上标注销售者名称的,须清楚注明原产国(第4条)。
  • 制造商不得在其他地点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总厂名称而不加说明(第5条);部长可禁止进口缺少影响其价值的说明的产品(第6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处不超过十万里亚尔罚款;再犯的加倍,并关闭店铺不超过一年(第7条)。
  • 主管法院可没收、出售或销毁查扣物品,并由违法者出资公布判决摘要(修订后第11条)。
  • 常见问题:隐瞒原产国、篡改有效期,以及虚称奖项或证书。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商务部官员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第8条),检察院负责侦查并向主管司法机关起诉(第9条)。
  •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赔偿,并可随时(即使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第12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商业标示及条件
  • 禁止事项
  • 处罚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5 · 伊历1423/4/14
  2. 修订:王室法令 M/11 · 伊历1427/2/7.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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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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