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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法

设立资本市场管理局、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存管中心,规范经纪商、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基金、发行与收购,惩治欺诈和内幕交易,并设立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

法律王室法令 M/30伊历1424/6/2 · 2003年7月31日公司与商业

概要

设立资本市场管理局、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存管中心,规范经纪商、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基金、发行与收购,惩治欺诈和内幕交易,并设立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资本市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公平或误导性行为的侵害,由资本市场管理局负责实施(第4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禁止任何对市场或证券价格、价值造成虚假或误导印象的行为,包括虚假交易和事先约定的对敲指令(第49条)。
  • 掌握内幕信息者不得据此交易,也不得为此目的向他人泄露(第50条)。
  • 收购上市公司一半或以上股份的,须遵守管理局制定的收购规则(第54条)。
  • 发行人及招股说明书编制者对其中不实或不完整的内容承担责任;作出误导性陈述或操纵价格者应赔偿受害人(第55、56、57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管理局可请求委员会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赔偿、追缴所得、暂停交易、禁止从业、扣押和禁止出境等处罚(修订后第59条)。
  • 违反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禁令的,可处最高五年监禁(第57条)。
  • 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每项违法处一万至十万里亚尔罚款或不超过九个月监禁,或两者并处(第60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投诉须先向管理局提出;证券纠纷裁决委员会自提交之日起满九十天后方可受理,管理局另行准许的除外(第25条)。
  • 对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可采用包括电子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明方式(第25条)。
  • 投诉人知悉违法行为满一年后才向管理局投诉的,赔偿诉讼不予受理;自违法行为发生满五年的,一律不予受理(修订后第58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资本市场管理局及其职权
  • 经纪商与投资基金
  • 欺诈与内幕交易
  • 证券争议解决委员会

时间轴

  1.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0 · 伊历1424/6/2
  2. 修订:王室法令 M/52 · 伊历1433/8/13.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3. 修订:王室法令 M/16 · 伊历1441/1/19. 部分条款修订(见专家局该法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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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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