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细化《仲裁法》:主管法院、仲裁员的指定、回避和退出、向主管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及裁决的交存与执行。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本条例细化《仲裁法》的实施程序;主管法院为原本对争议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特定情形除外(第2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可以电子方式送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期限自送达次日起算,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3条)。
- 仲裁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合同关系概要、仲裁协议、事实及请求,并提议或指定仲裁员(第9条)。
- 独任仲裁员未能协商一致的,经一方申请由主管法院在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指定(第10条);申请时须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副本(第4条)。
- 仲裁员被申请回避时可不说明理由而自行回避,辩论终结后不再受理回避申请(第5条);仲裁员因回避以外的原因终止职务的,程序中止至指定替代仲裁员(第6条)。
- 仲裁庭决定终止程序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协议不因此失效(第15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负有义务的一方未预交专家费用且另一方也未预交的,专家无须履行职责,仲裁庭可继续程序(第12条)。
- 裁决作出后放弃提起撤销之诉权利的一方,其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第18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撤销之诉须附裁决原件或核证副本、仲裁协议副本,裁决以其他语言作出的还须附经认证的阿拉伯语译本(第18条)。
- 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上诉(第17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主管法院
- 仲裁员的指定与回避
- 法院申请
- 裁决交存
时间轴
- 颁布日期:内阁决议 541 · 伊历1438/8/26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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