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范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与裁决,借鉴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标准。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规范作为诉讼替代方式的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裁决、撤销及执行。
- 适用于在沙特进行的所有仲裁(不论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适用本法的国际商事仲裁;不适用于个人身份事项和不得和解的事项。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协议,否则无效。
- 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不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无效。
- 仲裁庭由一名或单数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约定选任方式;对仲裁员公正性存在严重怀疑时可申请回避。
-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程序、仲裁地和语言;仲裁庭须平等对待当事人,保障各方陈述意见的机会。
- 一方就仲裁协议涵盖的争议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提出任何实体请求或答辩前援引仲裁协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仲裁条款含糊或不完整,是引发仲裁效力和管辖争议的最常见原因之一。
- 在法院迟延援引仲裁协议,视为放弃仲裁。
- 法院不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撤销仅限于协议无效、违反辩护权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特定理由。
- 仲裁费用可能较高,选择前应评估争议金额。
程序与重要期限
- 当事人未约定裁决期限的,仲裁庭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可依法延长。
- 撤销裁决之诉须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期限届满前不受理执行申请。
- 主管法院作出执行令后,仲裁裁决成为执行依据,随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 撤销裁决之诉被驳回的,按裁决金额的1%收取诉讼费,最高100万里亚尔(《诉讼费用法》第5条)。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仲裁协议及书面要求
- 仲裁庭组成与仲裁员回避
- 仲裁程序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 仲裁裁决、撤销之诉与执行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34 · 伊历1433/5/24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为阿拉伯语;内阁专家局为部分法律提供英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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