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规定产品商业欺诈的形式及相关违规、查扣、检验、调查和审判程序以及处罚,取代伊历1404年的反商业欺诈法。
法规摘要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保护消费者和市场免受商业欺诈,惩处在产品上以掺假、仿冒或在性质、来源、数量方面误导消费者等方式欺骗或企图欺骗他人的人(第2条)。
- 取代原《反商业欺诈法》;违规行为由商务部及市政、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其他主管机关的人员查处(第5条)。
主要规则、权利与义务
- 已供应欺诈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须立即向商务部报告产品数量及所供应的商人(第3条)。
- 打折和商业竞赛须遵守条例规定的规则(第4条)。
- 检测结果出来前,商人不得处置涉嫌产品(第7条);主管机关须在十五日内公布食品检测结果(第8条)。
- 违法者推定知悉产品系欺诈产品(第14条);卖方、为其销售者及企业经理均须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违规系其意志以外原因所致的除外(第15条)。
- 违法者须召回欺诈产品并向买方退款,不影响赔偿请求(第22条)。
违规、处罚与常见问题
- 欺诈和欺骗:处最高50万里亚尔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二者并处(第16条),并可关闭店铺最长一年(第20条)。
- 使用伪造的衡器、量具或印记实施欺诈,或涉及危害健康的产品:处最高100万里亚尔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二者并处(第18条)。
- 违反打折和竞赛规则:处最高5万里亚尔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二者并处(第17条);处置被查封商品:处相当于其价值的罚款(第19条)。
- 五年内再犯:最高可处法定最高刑的两倍(第24条);由被判刑人承担费用公布判决摘要(第25条);欺诈产品一律销毁(第21条)。
- 协助揭发欺诈者可获得不超过所收罚款25%的奖励(第11条)。
程序与重要期限
- 由检察院负责调查和起诉,主管法院审理违法案件和赔偿诉讼(修订后第12、13条)。
- 紧急情况下大臣可下令保全查封并召回产品,须在七十二小时内提交主管法院确认或撤销(修订后第27条)。
- 消费者可通过商务部渠道举报欺诈,并尽可能保留发票和产品样品。
本摘要由Al-Bayan Al-Wadih律师事务所编写,仅供参考,并非官方文本,不能替代法律及其实施条例,也不能替代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官方公布的文本及其修订为准。
主要规范内容
- 商业欺诈形式
- 查扣与产品检验
- 处罚与累犯
- 举报奖励
时间轴
- 颁布日期:王室法令 M/19 · 伊历1429/4/23
内阁专家局官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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